矿山安全与闭坑复垦:法定义务
policy-mining-safety-closure
现行
发布机构
—
层级
—
生效日期
以官方原文为准
核验日期
2026-09-24
适用对象
—
信息来源
官方一手来源(见下方链接)
• 安全义务(**Loi 33-13**):**Art.52**(开采须采用合理方法并遵守卫生、安全与环保法规)、**Art.56**(矿权人通用义务)、**Art.57**(事故时立即采取保护生命与环境措施,并**强制投保民事责任险**)、**Art.61**(主管部门可责令采取健康与安全措施)。 • 监管与制裁:**Art.94–96**(安全/卫生/环保检查)→ **Art.98**(违规催告 **60 日**,再催告 **30 日**)→ **Art.99**(严重安全卫生违规可致**吊销**)。 • 开工前申报:**Décret 2-15-807 Art.26**——开采开工前至少 **1 个月**书面申报开采方法与安全健康措施及矿山图纸;**Art.27**——矿井、主巷等矿建工程开工或复工前 **1 个月**通知并报送位置图与特性表。 • 闭坑:**Loi 33-13 Art.60** 规定须编制**闭坑计划(plan d’abandon)**,具体条件由实施法规确定(**尚未发布**);**Loi 33-13 全文无"闭坑财务担保"条款**(此前误引已更正)。 • 复垦:现行义务主要来自**环评批复(Loi 49-17 体系)**的个案条件;矿业项目须完成 EIE 并取得环境可接受性决定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