矿山安全与闭坑复垦:法定义务

policy-mining-safety-closure

现行

发布机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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层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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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日期

以官方原文为准

核验日期

2026-09-24

适用对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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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来源

官方一手来源(见下方链接)

• 安全义务(**Loi 33-13**):**Art.52**(开采须采用合理方法并遵守卫生、安全与环保法规)、**Art.56**(矿权人通用义务)、**Art.57**(事故时立即采取保护生命与环境措施,并**强制投保民事责任险**)、**Art.61**(主管部门可责令采取健康与安全措施)。 • 监管与制裁:**Art.94–96**(安全/卫生/环保检查)→ **Art.98**(违规催告 **60 日**,再催告 **30 日**)→ **Art.99**(严重安全卫生违规可致**吊销**)。 • 开工前申报:**Décret 2-15-807 Art.26**——开采开工前至少 **1 个月**书面申报开采方法与安全健康措施及矿山图纸;**Art.27**——矿井、主巷等矿建工程开工或复工前 **1 个月**通知并报送位置图与特性表。 • 闭坑:**Loi 33-13 Art.60** 规定须编制**闭坑计划(plan d’abandon)**,具体条件由实施法规确定(**尚未发布**);**Loi 33-13 全文无"闭坑财务担保"条款**(此前误引已更正)。 • 复垦:现行义务主要来自**环评批复(Loi 49-17 体系)**的个案条件;矿业项目须完成 EIE 并取得环境可接受性决定。

官方来源

本条目事实以官方一手来源为准;政策可能修订,请以官方原文与最新公报为准。

https://www.mem.gov.ma/ 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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