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业废水与大气排放限值(官方数值)

policy-emission-standards-permit

现行

发布机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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层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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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日期

以官方原文为准

核验日期

2026-09-24

适用对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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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来源

官方一手来源(见下方链接)

• 工业废水通用限值 VLG(**Arrêté n° 13-2942**,2013-10-07,BO 6199,**2018-01 生效**):DBO5 **100**、DCO **500**、MES **100**、Kjeldahl 氮 **40**、总磷 **15**、游离氰化物 **0,5** mg/L;pH **5,5–9,5**。 • 大气排放(**Décret 2-09-631**,2010-07-06):总粉尘 **50 mg/m³**;SO₂ 与 NOx **500 mg/m³**;无机粉尘按类别 0,2 / 1 / 5 mg/m³。 • 排放授权:向属地 ABH(水)与环境主管部门申请,并承担自测、记录与申报义务。 • 危险/污染设施(ICPE):另按 1914-08-25 Dahir 的 établissements dangereux, insalubres ou incommodes 制度办理许可或申报。 • 行业专项:部分行业适用更严的专项限值(以官方 Arrêtés 与项目环评批复为准)。

官方来源

本条目事实以官方一手来源为准;政策可能修订,请以官方原文与最新公报为准。

https://www.environnement.gov.ma/ 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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