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业废水与大气排放限值(官方数值)
policy-emission-standards-permit
现行
发布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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层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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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日期
以官方原文为准
核验日期
2026-09-24
适用对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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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来源
官方一手来源(见下方链接)
• 工业废水通用限值 VLG(**Arrêté n° 13-2942**,2013-10-07,BO 6199,**2018-01 生效**):DBO5 **100**、DCO **500**、MES **100**、Kjeldahl 氮 **40**、总磷 **15**、游离氰化物 **0,5** mg/L;pH **5,5–9,5**。 • 大气排放(**Décret 2-09-631**,2010-07-06):总粉尘 **50 mg/m³**;SO₂ 与 NOx **500 mg/m³**;无机粉尘按类别 0,2 / 1 / 5 mg/m³。 • 排放授权:向属地 ABH(水)与环境主管部门申请,并承担自测、记录与申报义务。 • 危险/污染设施(ICPE):另按 1914-08-25 Dahir 的 établissements dangereux, insalubres ou incommodes 制度办理许可或申报。 • 行业专项:部分行业适用更严的专项限值(以官方 Arrêtés 与项目环评批复为准)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