环境影响评价(EIE):上位法与时限

policy-eia-framework

现行

发布机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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层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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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日期

以官方原文为准

核验日期

2026-09-24

适用对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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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来源

官方一手来源(见下方链接)

• 现行上位法:**Loi 49-17**(2020)取代 Loi 12-03,实行**环境可接受性决定(DCE)**与环境通知的双清单制度。 • 适用:工业、矿业、能源、水务、基础设施等设施在选址与开工前须完成环评程序(分类清单由法令规定)。 • 时限:投资类环境行政文件在 Loi 55-19 框架下的**法定处理时限为 30 天**(逾期适用默示批准规则)。 • 关联许可:废水排放(Loi 36-15 / Décret 2-04-553)、大气排放(Loi 13-03 / Décret 2-09-631)、固废(Loi 28-00)分别由 ABH 与环境主管部门签发。 • 持牌机构:环评文件须由官方名录内的持牌机构编制。

官方来源

本条目事实以官方一手来源为准;政策可能修订,请以官方原文与最新公报为准。

https://www.environnement.gov.ma/ 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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