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政策信息
- 制度依据:Décret 2-98-984(1999-03-22)确立环评编制机构的认可(agrément)制度——EIE 文件须由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持牌机构(bureau d’études agréé)编制。
- 现行上位法衔接:Loi 49-17(2020)下 EIE / 环境通知双清单;审议机构按项目规模划分——国家环境委员会(CNEIE)与大区环境委员会(CREIE)(2 亿 MAD 阈值口径)。
- 官方名录:环境主管部门公布持牌机构名录并标注获准领域代码(如 D19 等);公开可查版本为 2014-10-07 名录,现行有效名单须向环境主管部门索取。
- 事实含义:选聘环评机构时须核对其领域资格与名录状态——资格不匹配可能导致环评文件不被受理。
- 说明:本条目只登记制度与名录时效状态,不构成机构推荐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