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政策信息
- 现行上位法:Loi 49-17(2020)取代 Loi 12-03,实行环境可接受性决定(DCE)与环境通知的双清单制度。
- 适用:工业、矿业、能源、水务、基础设施等设施在选址与开工前须完成环评程序(分类清单由法令规定)。
- 时限:投资类环境行政文件在 Loi 55-19 框架下的法定处理时限为 30 天(逾期适用默示批准规则)。
- 关联许可:废水排放(Loi 36-15 / Décret 2-04-553)、大气排放(Loi 13-03 / Décret 2-09-631)、固废(Loi 28-00)分别由 ABH 与环境主管部门签发。
- 持牌机构:环评文件须由官方名录内的持牌机构编制。
